海南省图书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海南省图书馆协会,英文名The library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英文缩写LAH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图书馆工作,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以及与图书馆专业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组成,是图书馆工作者从事学术性活动和各种社会文化活动,开展科研生产与实践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尊重科学;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自由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使海南图书馆事业兴旺发达;同时本着求真、务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广大图书馆事业的建设者,为繁荣发展海南省图书馆事业,充分发挥海南省图书馆协会的作用。
第四条 协会接受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海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协会常设办公机构位于海口市国兴大道36号海南省图书馆内,邮政编码:5702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围绕我省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开展图书馆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编辑出版图书馆专业信息资料,以多种载体形式促进专业信息传播。
(三)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服务、教育会员的各种活动。
(四)规范行业标准,促进省内各级各类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及开发利用。
(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图书馆业务水平鉴定,科研、业绩成果评鉴及职业技能考评和鉴定。
(六)为我省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建设建言献策,并制定合理的合作经营与发展模式。
(七)促进协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二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
1、从事图书馆及其相关工作者;
2、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者。
3、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
4、对图书馆研究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其他社会人士。
(四)单位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种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二) 经单位申请获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的会员报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三)优先参加协会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协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技术咨询;
(五)可请求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六)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个人会员均可请求协会维护上述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个人会员: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单位会员:
(一)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并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会章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会员单位正式会员的20%,不足1人按1人产生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本着精减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充分酝酿、协商、研究确定各界别、各会员单位理事分配名额,再由各会员单位提名推荐,报本届理事会研究产生下一届理事候选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协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八)审议和处理协会工作;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的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工作(含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五)提名秘书长,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对协会工作或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图书馆界知名人士、学术上有专深造诣的学者及其他社会人士、卸任的前届会长、副会长为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9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